(2015)船山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凤碧申请执行遂宁市市政管理处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凤碧,遂宁市市政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郑凤碧,女,汉族,住遂宁市南垭寺。被执行人遂宁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宗飞,该处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中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遂宁市市政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遂宁市市政管理处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遂宁市市政管理处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户上的存款70938.93元扣划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帐户,户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