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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廉更训与翟义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更训,翟义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廉更训。被执行人:翟义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更训与被执行人翟义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1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