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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董学进与朱海、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进,朱海,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52-1号申请执行人董学进,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朱海,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70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59048-2。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董学进与被执行人朱海、一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海、一汽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海、一汽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海、一汽物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