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福君与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君,李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李福君。被告李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君与被告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详细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福君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