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08号原告: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崔超东,职务经理。被告: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负责人:孙秀荣,职务经理。被告: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仲小兵,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