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执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根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8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益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根源,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1606号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根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郑根源支付人民币10,4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根源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和解。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卢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