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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曲波与吴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吴英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53-2号原告:曲波,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芳,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曲伟,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英花,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波与被告吴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曲波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