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曲波与吴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吴英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53-2号原告:曲波,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芳,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曲伟,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英花,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波与被告吴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曲波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