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传海、王涛与冯周啟、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167号申请执行人朱传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冯周啟。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任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冯周啟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