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金礼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金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09号罪犯付金礼,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金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4日、2012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付金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金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金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