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江汉茂、腾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江汉茂,腾玉红,武汉市慧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负责人董泽红,该支行行长。被告江汉茂。被告腾玉红。被告武汉市慧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郑细英,公司董事长。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诉被告江汉茂、被告腾玉红、被告武汉市慧美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