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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覃碧会与蒲仁昌、谢明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碧会,蒲仁昌,谢明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覃碧会,女。委托代理人戴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仁昌,男。被告谢明社,女,系蒲仁昌之妻。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覃碧会诉被告蒲仁昌、谢明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年8月12日原告覃碧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蒲仁昌、谢明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碧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碧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的诉讼费775元,由原告覃碧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