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占海与巨宁生、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海,巨宁生,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贺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李占海,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巨宁生,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许华,女,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李占海与被告巨宁生、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巨宁生、许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海诉称,2014年10月,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共欠原告饲料款60788元,约定10月30日前付清货款,如逾期不支付,则自愿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但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39788元,被告推诿至今未支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9788元及违约金6762元,合计465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欠据原件一张,欲证明被告巨宁生、许华拖欠原告饲料款60788元,每日承担1‰的违约金及二被告于2015年1月份向原告偿还21000元的事实。被告巨宁生、许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相应诉讼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出示的欠据原件一张,真实、合法,能够证明被告巨宁生、许华欠原告饲料款39788元并自愿承担违约金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巨宁生与被告许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2014年10月12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60788元,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10月30日前付清货款,如逾期不支付,则自愿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支付了21000元饲料款,尚欠原告饲料款39788元至今未支付。现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向二被告供应饲料,二被告应当履行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现二被告未付清所欠原告饲料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饲料款39788元并按照欠据约定承担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违约金的计算,原、被告仅约定“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对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确,故本院将违约金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为止为1870元(39788元×6%÷365天×286天)。被告巨宁生、许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巨宁生、许华支付原告李占海饲料款39788元、违约金1870元,以上总计416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巨宁生、许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赟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第2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