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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万海保与杨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保,杨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22号原告万海保。被告杨超。委托代理人杨清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华容县城关镇城乡路32号。负责人黄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苗,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保与被告杨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海保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双方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海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方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