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奉祥与吴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奉祥,吴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杨奉祥,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吴陈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奉祥与被执行人吴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50元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承华审判员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礼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