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晓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参与诉讼,代为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被告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荆州市圣合拉链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松滋市��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