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嘉某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嘉某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嘉某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某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嘉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