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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魏红军与李吉果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军,李吉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魏红军,长炼职工。被告李吉果,长炼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军与被告李吉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红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李吉果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吉果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尚伟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