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会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庆、孙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会霞,王保庆,孙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72号申请人郭会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保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艳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会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庆、孙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庆、孙艳民名下财产2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