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晓丽与蒋立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丽,蒋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汉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丽,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执行人:蒋立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立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8D5**轿车壹辆的处分权,冻结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伟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