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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周明与被告杜堃,杜敏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周明,杜敏,杜堃,杜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951号原告毛周明,女,193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燕平,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敏,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杜堃,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杜江,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周明与被告杜敏、杜堃、杜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周明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毛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毛周明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