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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7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冉宁与被告郁林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宁,郁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752-2号原告冉宁,女,生于1990年5月2日,汉族。被告郁林元,男,生于1964年2月26日。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7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郁林元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苏E6AF**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郁林元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郁林元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苏E6A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