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韩飞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79号罪犯韩飞。罪犯韩飞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沛县人民法院以(2010)沛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8月1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2013)沛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韩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