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江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页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通过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成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