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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雅琪与白忠新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雅琪,白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张雅琪,女,民勤县人。法定代理人张有刚,男,民勤县人。系申请人张雅琪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君仁,男,民勤县人。系申请人张雅琪祖父。被申请人白忠新,男,民勤县人。申请人张雅琪因与被申请人白忠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看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忠新所有的铲车一辆予以保全。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