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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01号罪犯贾虎刚,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贾虎刚,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2012)新刑初字第05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贾虎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虎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贾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虎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