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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丁富娥、张雨凡等与杨淋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淋淋,丁富娥,张雨凡,张思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淋淋,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富娥,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雨。上诉人杨淋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淋淋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淋淋撤回上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淋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淋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