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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国平诉被告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平,刘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295号原告朱国平,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刘素萍,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平诉被告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素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平撤回对被告刘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国平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魏 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