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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启丰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96-1号原告杨启丰。委托代理人熊宇。系单位推荐之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乔明佳,区长。委托代理人冯成东,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启丰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确认批复违法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原告杨启丰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以需要协调为由,书面申请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中止诉讼。现已恢复审理。原告杨启丰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启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启丰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况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