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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远,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2009年8月因吸毒被罚款500元;2010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远犯容留���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为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晚,被告人方远在其家中,容留赵某吸食冰毒;当月19日晚,被告人方远又在上述地点容留赵某吸食冰毒。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方远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容留吸毒人员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方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方远的年龄等自然情况。本院认为,一、被告���方远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方远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方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8日,即自2015��8月5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