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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洁与季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洁,季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39号原告:黄洁,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何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宏梅,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宏梅的银行存款12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