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志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志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712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斌。委托代理人宋祥伟。被告许志武。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志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3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