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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方万、冯其英计划生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方万,冯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43-1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孝利,男,系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男,系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万勇,男,系小雅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王方万,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冯其英,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字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执审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和正人口计生征决小字(2015)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受理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方万、冯其英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其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小雅镇营业所有存款1166.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其英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小雅镇营业所的账户621098703XXXXXXXXXX上存款1166.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