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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XX诉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刘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胡XX,女,汉族。被告刘XX,女,汉族。本院在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刘永恒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