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XX诉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刘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胡XX,女,汉族。被告刘XX,女,汉族。本院在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刘永恒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