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贾荣山与曲翠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贾荣山,农民。被告:曲翠芸,农民。原告贾荣山与被告曲翠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荣山、被告曲翠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荣山诉称:2009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建房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以东邻居房屋高度为准。2009年4月份,原告将房屋上盖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建房款10000元。2009年6月份,原告将被告的房屋建完且装修完工,被告却一直以所建房屋比西邻居房屋较矮为由拒不给付原告建房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1434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曲翠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所欠建房款数额没有意见。因原告把柁做错了,房子建完比东面邻居矮9公分,比西邻居房屋矮20公分。原告为了把房子找平,压了一层砖不够,给上了两层房脊,把大山压裂了,瓦也沉了。前房檐、西大山和两个烟筒漏水。事后找过原告,原告把西大山给修补了一次,但是还是漏水,所以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原告贾荣山(乙方)与被告曲翠芸(甲方)签订建房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建房按照每平米160元承包给乙方,地基以上建筑方法:东大山为24CM,前后沿为37CM,圈梁、上瓦、脊为龙尾脊,梢为瓷砖,筛沙子由甲方负责。装修方式:前面瓷砖,后面瓷砖,东西大山为0,内装修东西厨房为瓷砖,墙面为窗台下瓷砖,地面为地板砖(不包括顶棚)。乙方负责带建筑工具:外围立杆、脚手板、灰斗、搅拌机、振动棒。其他由甲方负责,包括杠、横板。付款方法:上盖完工付50%,装修完工全部付清,如出现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阴历六月底完工。甲方负责把建筑材料运到建筑工地30米以内,预交定金1000元整。原告于2009年农历五月底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元,并支付工程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8日签订的建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且被告对原告所签工程款的数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抗辩主张所建房屋存在与东西邻居高度不一致、大山被压裂、瓦下沉、大山和烟筒漏水等问题,所以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未能提交系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如原告有证据证明系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可就其损失另行起诉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曲翠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荣山建房工程款143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曲翠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国栋审判员王珊珊代理审判员董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马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