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守林诉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林,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27号(2015)建商初字第27号原告杨守林,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林丽,女,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林与被告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杨守林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找不到林丽,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杨守林又不能提供林丽的其他住搜信息和通讯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守林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杨守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