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兴才与江苏省岗埠农场、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包庄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才,江苏省岗埠农场,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包庄办事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李兴才。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岗埠农场驻地。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包庄办事处,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岗埠农场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才与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包庄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兴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新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