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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特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云宽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云宽,魏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特字第0010号申请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储佳承、蒋兆龙,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江云宽,居民。被申请人魏雅美(江云宽之妻),居民。委托代理人江云宽,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学敏独任审判,对申请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江云宽向申请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莞信用社借款24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借款年利率8.53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所欠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申请人魏雅美为连带保证人,被申请人夫妻以其共有的位于灌南县田楼乡中心路南侧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G00106774)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借款使用期满后,被申请人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现,变现款项优先偿还所借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云宽向申请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4万,并以位于灌南县田楼乡中心路南侧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G00106774)进行抵押的事实清楚,抵押手续合法、完备,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江云宽、魏雅美提供抵押的位于灌南县新安镇镇郊村七组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灌南县农村信用���作联社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申请人江云宽、魏雅美负担。本裁定一审终审。审判员  朱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蕊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