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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亚静与潘洪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静,潘洪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882号原告张亚静。委托代理人李阳。被告潘洪亮。本院受理原告张亚静诉被告潘洪亮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亚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