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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洪达与徐圣福、孙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达,徐圣福,孙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841号原告:周洪达,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莘县王丰镇退休干部,住莘县人民医院门市楼二单元6楼西户。被告:徐圣福,男,30岁,汉族,莘县东方建业公司项目经理,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后高庙村。被告:孙宪军,男,38岁,汉族,莘县东方建业公司项目经理,住莘县城镇中学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达诉被告徐圣福、孙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洪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