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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彦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彦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36号申请人:重庆彦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艾坪社区2组何家嘴。法定代表人:罗厚军,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管理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肖燕,经理。被申请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桂花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材,经理。申请人重庆彦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罗厚军、罗仁怀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罗厚军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滨江路德成港湾AB幢A单元10-2号房屋(203房地证2012字第593**号);查封担保人罗仁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州大道99号幸运满庭中庭地下车位负1-214号(203房地证2012字��57907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