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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与姚建,张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姚建,张远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323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住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温泉农民还建房福寿街C1栋,组织机构代码56160889-2。负责人吴宗树。被告姚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远学,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大海洋厂)与被告姚建、张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