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与姚建,张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姚建,张远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323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住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温泉农民还建房福寿街C1栋,组织机构代码56160889-2。负责人吴宗树。被告姚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远学,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大海洋厂)与被告姚建、张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海洋包装材料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