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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YANZHIRONG与陈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YANZHIRONG,陈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外初字第14号原告:YANZHIRONG(严智荣),奥地利公民,经商。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春晓,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培强,经商。原告YANZHIRONG(严智荣)与被告陈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2015年8月12日,原告YANZHIRONG(严智荣)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培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YANZHIRONG(严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YANZHIRONG(严智荣)负担。审 判 长  陈青华审 判 员  周菲菲人民陪审员  尚家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