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一与被告刘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刘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丁一,男。被告刘付军,男。委托代理人刘付坤,男。原告丁一与被告刘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惠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付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刘付军的委托代理人刘付坤,在庭审结束后将委托手续递交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一起诉称:2013年9月26日,被告刘付军借原告现金3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与原告和被告的另一债权人达成协议,被告以其经营的树园冲抵借款,后原告得知被告已将该树园抵给了别人,协议根本无法履行,现要求被告刘付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丁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借条1份;2、收到条1份;3、刘付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4、协议书1份。被告刘付军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刘付军的委托代理人刘付坤在本院庭审结束后,在本院主持双方调解过程中被告刘付军的委托代理人刘付坤称,2015年5、6月份,被告刘付军已给付原告丁一借款50000元,原告丁一对此予以确认,但原告丁一称该50000元系被告刘付军支付的借款利息。因被告刘付军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刘付军向原告丁一借款30万元,并于当日为原告丁一出具借条、收到条各1份,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丁一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刘付军2013年9月26日”,收到条的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丁一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刘付军2013年9月26日”。2015年5月10日,被告刘付军与原告丁一及其另一债权人许航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因被告刘付军欠原告丁一现金30万元,及另一债权人许航50万元,暂无资金偿还,自愿将位于马坊乡政府南100米路东鄢陵鹏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丁一、许航。现原告诉至本院称,因该协议已无法履行,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付军向原告丁一借款30万元,原告已按约定将借款30万元交付给被告刘付军,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原、被告就借款期限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原告丁一与被告刘付军在2015年5月10日,已就还款达成协议,故原告丁一要求被告刘付军立即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刘付军偿还借款的金额,原告丁一承认被告刘付军曾给付其5万元,但原告丁一称该5万元系被告刘付军给付的利息,本院认为,在被告刘付军为原告丁一出具的借条中,并未显示双方约定有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丁一所述的被告刘付军给付的5万元属于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刘付军给付原告丁一的该5万元,应作为借款本金在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现被告刘付军尚欠原告丁一的借款本金为2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丁一借款250000元;二、驳回原告丁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付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丁一负担484元,被告刘付军负担2416;被告刘付军负担部分,待判决生效后,由原告丁一一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