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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昌利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第三人许广利请求撤销村民宅基地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许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许昌利,男,汉族.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法定代表人朱屯兵,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军,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岩,男,系该单位地政科干部。第三人许广利,男,50岁,汉族。原告许昌利请求判令被告撤销村民宅基地批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因被告没有撤销宅基地批复的权利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爱芳审 判 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