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先志申请执行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志,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先志。被执行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刘先志与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626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刘先志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5)旌民初字第2837号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62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