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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刘某,全某甲,全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朱某甲,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马剑卿,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某乙,职业不详。被告刘某,职业不详。被告全某甲(系被告刘某长女),职业不详。被告全某乙(系被告刘某二儿),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职业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刘某、全某甲、全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甲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121元,而未交纳。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朱某甲预交,其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