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王春红,工人。委托代理人:项剑军,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韶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天长市炳辉路(天长市政务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李大山,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王春红诉被告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发俊于2015年8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红负担。审 判 长  丘 泉审 判 员  卢 林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芦加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