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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显章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73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显章钢管扣件租赁部。经营者黄显章。委托代理人张飞,该租赁部工作人员。被告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景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汉生。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显章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显章钢管扣件租赁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显章钢管扣件租赁部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显章钢管扣件租赁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市襄州区显章钢管扣件租赁部撤回对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显章钢管扣件租赁部负担。审判员刘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朱婉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