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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罗贤武与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9160号原告罗贤武,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委托代理人曾福平、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家年、陈桔靖,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贤武与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曾燕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福平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家年、陈桔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爱网拍(www.iwpai.com)是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主体网站,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是专业的网站拍卖平台。2013年6月5日,原告在爱网拍网站注册账户,目前可用余额为68615.39元。注册户有权随时提现。2015年2月起提现功能关闭,拍网站保证金无法按照协议正常提现。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拍卖保证金68615.39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确认欠原告的金额为68615.39元。被告因经济周期影响,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对于原告陈述的爱网拍的经营模式没有异议,对原告起诉的金额经核实无异议。目前暂时无能力还款,希望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调解。经审理查明,爱网拍(www.iwpai.com)是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主体网站,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是专业的网站拍卖平台。2013年6月5日,原告在爱网拍网站注册账户,目前可用余额为68615.39元。注册户有权随时提现。2015年2月起提现功能关闭,拍网站保证金无法按照协议正常提现。原告遂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达成的《爱网拍注册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原告已依约将保证金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时退还保证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返还拍卖保证金68615.39元及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贤武返还拍卖保证金68615.39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