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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与王海龙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住所地讷河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杜孝春,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海龙,出生日期不详。关于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与王海龙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讷行执字第5号非诉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