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与王海龙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住所地讷河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杜孝春,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海龙,出生日期不详。关于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与王海龙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讷行执字第5号非诉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大伟 微信公众号“”